【林翔】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第28條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照價收買土地之程序如左: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報准照價收買之土地先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移轉之權利人或他項權利人。二、受通知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十日內,繳交土地所有權狀、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有關證件;逾期不繳交者,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繳交之書狀、證件審核無訛,或依前款規定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後,應於三十日內給付地價及他項權利補償費;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第30條照價收買之土地,其所有權人應於受領地價完竣或其地價經依法提存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將其土地交付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逾期不交付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n4687102】評論
:法條照價收買收買原由收買價格土89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申報地價土157土權人申請標準地價過高標準地價平16土權人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80%申報地價平26私有空地限期建築(2~3年)公告土地現值平26-1農地閒置(3年荒稅)公告土地現值平34同人之土地上建物照價收買土地平47申報移轉現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申報移轉現值平72超額建地逾期不建或售(2年)公告土地現值平76收回耕地建築逾期不建(1年)公告土地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