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依婷】評論
(一)中央政府-設審計部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其在各省(市)地方者,得指定就近審計處(室)辦理之。(審4)(二)直轄市-設審計處,縣(市)-設審計室各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省(市)審計處辦理之;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縣(市)酌設審計室辦理之(審5)。 (三)未設有審計處(室)者,其財務之審計,由各該審計機關辦理,或指定就近審計處(室) 兼理之(審7)。 網路搜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