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bra Chen】評論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2 條
【小法(已上榜)】評論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16 條 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十五日內辦竣,其情形特殊經登記機關首長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囑託並明定期限辦理者,應依囑託期限辦竣。第 224 條 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前項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一、所有權人不同時,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二、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為擔 保同一債權,於數土地上設定抵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 限。三、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登記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