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acky Chang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一)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第101條、第105條、第122條及土地法施行法第30條之不動產糾紛案件,每件調處案申請人應繳納調處費用新臺幣15,000元。(二)土地法第46條之2、第59條第2項、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第15條第2項、第20條、第23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6條、第38條、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第84條及第118條第4項之不動產糾紛案件,免收調處費用。
【用戶】礦泉水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2 條下列各款不動產糾紛案件,依本辦法調處之:一、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爭議。二、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權利爭議。四、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房屋租用爭議。五、本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建築基地租用爭議。六、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之耕地租用爭議。七、本法施行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有永佃權土地租用爭議。八、地籍清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權利價金發給爭議。九、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之神明會申報涉及土地權利爭議。十、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更正神明會現會員、信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