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不動產經紀人員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不動產經紀人員執行業務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B)不動產經紀人員都具有解說不動產說明書之資格
(C)不動產經紀人員都有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簽章之資格
(D)不動產經紀人員,除經所屬經紀業同意者外,應專任於一經紀業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4032
統計:A(15),B(14),C(168),D(24),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6 條 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第 19 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第 23 條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用戶】林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選項(C)選項是「不動產經紀人員」,而依照該條例的定義:經紀人員包含「經紀人」與「經紀營業員」;第22條僅限於「經紀人」方可簽章,「經紀營業員」是不能簽章的。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6 條 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第 19 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第 23 條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用戶】林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選項(C)選項是「不動產經紀人員」,而依照該條例的定義:經紀人員包含「經紀人」與「經紀營業員」;第22條僅限於「經紀人」方可簽章,「經紀營業員」是不能簽章的。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6 條 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第 19 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第 23 條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用戶】林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選項(C)選項是「不動產經紀人員」,而依照該條例的定義:經紀人員包含「經紀人」與「經紀營業員」;第22條僅限於「經紀人」方可簽章,「經紀營業員」是不能簽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