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但有例外法律規定不須事先給予陳述意見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A)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B)於調查證據階段已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C)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D)作成書面行政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65217
統計:A(19),B(18),C(17),D(153),E(0)

用户評論

Upright Larg】評論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王貞節】評論

行政程序法10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