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規定,應自何時起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
(A)劃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之日
(B)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核准之日
(C)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公告之日
(D)開始辦理分配之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27778
統計:A(7),B(15),C(61),D(133),E(0)

用户評論

【用戶】bobo chen~莫忘初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農村重§15: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自開始辦理分配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及法院判決之原因所為之登記者,不在此限。前項停止登記之期間,不得逾八個月。第一項之停止登記期間、事項及前條之開始辦理分配日,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開始辦理分配日之三十日前公告之。第一項公告,無須徵詢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意見。

【用戶】Hsua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19 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開始辦理分配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但抵押權設定之登記,不在此限。前項停止登記之期間,不得逾八個月。第二項之停止登記期間及前條之開始辦理分配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停止受理登記開始之日三十日前公告之。

【用戶】JEREMY65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 15 條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自開始辦理分配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及法院判決之原因所為之登記者,不在此限。前項停止登記之期間,不得逾八個月。第一項之停止登記期間、事項及前條之開始辦理分配日,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開始辦理分配日之三十日前公告之。第一項公告,無須徵詢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