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5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之規定,下列有關不動產估價師懲戒的敘述,何者為錯誤?(A)未依該法規定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B)未依內政部所定技術規則製作估價報告書,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
【評論內容】不動產估價師法36(A)違反第九條第二項(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第十條至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或申誡。(C)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得檢查不動產估價師之業務或令其報告,必要時,得查閱其業務記錄簿,不動產估價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或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D)違反第十八條(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之秘密,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或經委託人之同意外,不得洩漏。但為提昇不動產估價技術,得將受委託之案件,於隱匿委託人之私人身份資料後,提供做為不動產估價技術交流、研究發展及教學之用。)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評論主題】25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之規定,下列有關不動產估價師懲戒的敘述,何者為錯誤?(A)未依該法規定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B)未依內政部所定技術規則製作估價報告書,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
【評論內容】不動產估價師法36(A)違反第九條第二項(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第十條至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或申誡。(C)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得檢查不動產估價師之業務或令其報告,必要時,得查閱其業務記錄簿,不動產估價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或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D)違反第十八條(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之秘密,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或經委託人之同意外,不得洩漏。但為提昇不動產估價技術,得將受委託之案件,於隱匿委託人之私人身份資料後,提供做為不動產估價技術交流、研究發展及教學之用。)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評論主題】25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之規定,下列有關不動產估價師懲戒的敘述,何者為錯誤?(A)未依該法規定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B)未依內政部所定技術規則製作估價報告書,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
【評論內容】不動產估價師法36(A)違反第九條第二項(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第十條至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或申誡。(C)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得檢查不動產估價師之業務或令其報告,必要時,得查閱其業務記錄簿,不動產估價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或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D)違反第十八條(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之秘密,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或經委託人之同意外,不得洩漏。但為提昇不動產估價技術,得將受委託之案件,於隱匿委託人之私人身份資料後,提供做為不動產估價技術交流、研究發展及教學之用。)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評論主題】2 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受理下列糾紛調處案件,何者免收調處費用?(A)土地法第101 條規定之房屋租用爭議(B)土地法第105 條規定之建築基地租用爭議(C)土地法第122 條規定之耕地租用爭議(D)
【評論內容】(一)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第101條、第105條、第122條及土地法施行法第30條之不動產糾紛案件,每件調處案申請人應繳納調處費用新臺幣15,000元。(二)土地法第46條之2、第59條第2項、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第15條第2項、第20條、第23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6條、第38條、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第84條及第118條第4項之不動產糾紛案件,免收調處費用。
【評論主題】8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土地,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徵收公告有異議時,下列有關敘述何者為正確?(A)土地權利關係人應於公告期間內向需用土地人以書面提出(B)需用土地人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22條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發給補償費完竣後,徵收計畫之執行,不因權利關係人依前三項規定提出異議或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或補償費經依法發給完竣,嗣經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者,其應補償價額差額,應於其結果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之。
【評論主題】32. 試問以下所列出的成語,何者與「事到臨頭才倉促準備」的意思相反? (A)臨渴掘井 (B) 江心補漏 (C) 水到渠成 (D) 曲突徙薪
【評論內容】曲:彎;突:煙囪;徒:遷移;薪:柴草。把煙囪改建成彎的,把灶旁的柴草搬走。比喻事先採取措施,才能防止災禍。
【評論主題】42.非都市土地依規定得劃定為各種使用區、編定各種使用地,下列有關目前的劃定、編定種類敘述何者正確?(A) 9 種分區 16 種用地(B) 9 種分區 18 種用地(C) 10 種分區 16
【評論內容】102/12月修法改為11分區19種用地~
【評論主題】一、試以「總統制」、「內閣制」及「半總統制」為例,說明在不同體制中國家元首(headof state)與最高行政首長(head of government)職權分配的主要差異。(25 分)
【評論內容】第11條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評論主題】6、陶冶
【評論內容】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於獲准開發許可後,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年內申請雜項執照或水土保持施工許可,以從事區內整地排水及公共設施等雜項工程,並於雜項工程完成後,申領雜項工程使用執照,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驗合格後,申請人應辦理相關公共設施移交予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後,始得申請辦理變更編定為允許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但開發案件因故未能於期限內申請雜項執照或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二次為限。前項雜項工程之審查項目及相關申請書圖文件,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四、如圖四所示之一MOS差動對(differential pair)電路工作在 1 mA之偏壓電流,電晶體 之W/L=100,k’n=0.1 mA/V2,而RD=5 kΩ,RSS=25 kΩ,電路完全
【評論內容】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一)祭祀公業制度之規劃與相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二)對地方主管機關祭祀公業業務之監督及輔導。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事項之審查。(二)祭祀公業法人業務之監督及輔導。三、鄉(鎮、市)主管機關: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申報事項之處理、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核發及變動事項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