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Xuan Li-W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社:50戶或 1公頃:鄉村區工:10公頃 :工業區遊: 5公頃 :特定專用區學:10公頃 :特定專用區高:10公頃 :特定專用區公: 5公頃 :特定專用區 殯: 2公頃其: 2公頃 :特定專用區
【用戶】Backy Chang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11條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用戶】emulous001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三、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四、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五、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六、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其他殯葬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七、前六款以外開發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