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以下關於我國登記損害賠償制度之敘述,那一項為錯誤?
(A)設登記儲金以供登記損害賠償之用
(B)基於登記公信力之維護,登記機關對於登記損害賠償所負責任,依我國通說為無過失責任
(C)求償之成立,須以登記之錯誤、遺漏或虛偽對被害人損害之發生具因果關係
(D)損害賠償之範圍包含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9394
統計:A(5),B(42),C(6),D(277),E(0)
用户評論
【王貞節】評論
土地法第 68 條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