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關於沿海國對於海洋環境保護與保全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於沿海國專屬經濟區有實施污染行為嫌疑之船舶,因不可抗力進入沿海國之港口,沿海國 得對其提起司法程序
(B) 對於外國船舶在專屬經濟海域的污染行為,皆不能提起司法程序
(C) 沿海國執行管轄權之強度,依據所掌握證據及不同海域的受害等程度之不同而有所差別
(D) 若沿海國合理預期外國船舶將可能有重大有害後果產生,得於公海上採取必要措施
(E) 沿海國於領海內之執行管轄權,不能妨害該船於領海內的無害通過

參考答案

答案:C,D,E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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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sheng】評論

第二二O條 沿海國的執行 一、當船隻自願位於一國港口或岸外設施時,該國對在其領海或專屬經濟海域內發生的任何違反關於防止、減少和控制船隻造成的污染的該國按照本公約制定的法律和規章或可適用的國際規則和標準的行為,可在第七節限制下,提起司法程序。 二、如有明顯根據認為在一國領海內航行的船隻,在通過領海時,違反關於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船隻的污染的該國按照本公約制定的法律和規章或可適用的國際規則和標準,該國在不妨害第二部分第三節有關規定的適用的情形下,可就違反行為對該船進行實際檢查,並可在有充分證據時,在第七節限制下按照該國法律提起司法程序,包括對該船的拘留在內。 三、如有明顯根據認為在一國專屬經濟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