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sheng】評論
第二二O條 沿海國的執行 一、當船隻自願位於一國港口或岸外設施時,該國對在其領海或專屬經濟海域內發生的任何違反關於防止、減少和控制船隻造成的污染的該國按照本公約制定的法律和規章或可適用的國際規則和標準的行為,可在第七節限制下,提起司法程序。 二、如有明顯根據認為在一國領海內航行的船隻,在通過領海時,違反關於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船隻的污染的該國按照本公約制定的法律和規章或可適用的國際規則和標準,該國在不妨害第二部分第三節有關規定的適用的情形下,可就違反行為對該船進行實際檢查,並可在有充分證據時,在第七節限制下按照該國法律提起司法程序,包括對該船的拘留在內。 三、如有明顯根據認為在一國專屬經濟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