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險人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
(B)要保人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
(C)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越獄或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D)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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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hchungw】評論

第 21 條

yu】評論

第21條 有第16條,第18條或第20條第1.3.4款情事發生,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A)保險人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第16條)(B)要保人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第18條)(C)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越獄或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第20條第3款)

Wu Jacky】評論

第20條第一、三、四款是有關被保險人在主約方面的死亡,第五款是附約。這樣會好背點

NANA】評論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21條:有第十六條、第十...

sssex9802pp】評論

第 二十 條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一、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動死亡(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

Mee Chen】評論

這題考21條..保險人解除契約規定: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