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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不得選任辯護人得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95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 (逮捕現行犯、逮捕通緝犯、訊問時的告知權利)I.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A) (C)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B)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D)II.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