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隻隻】評論
第 37 條第 38 條禁寄物品處理規定 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於郵局收寄後發現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一、物品之性質或其封裝有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或污損郵件或郵政設備之虞者。二、封口用之金屬扣鈕有鋒利之邊緣,致妨害郵件處理者。一、第一款、第二款之物品,於原寄郵局發現者,退還寄件人;於遞送途中發現者,予以重裝交寄件人或收件人;重裝費用,由寄件人或收件人負擔。四、活生動物。但蜜蜂、蠶、水蛭、由立案機構互寄之寄生蟲或為消除害蟲之蟲類、寄往日本之包裹內裝不夾泥土之無害活紅蚯蚓者,不在此限。二、第四款之物品,退還寄件人;其由外國寄來者,退回原寄郵局。八、寄達國禁止輸入或流通之文件或物品。四、第八款之文件或物...
【Mander】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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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寶~ I. ♡ U】評論
第三款、第五款(放射性物品)至第七款及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文件或物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