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昌】評論
※ 期貨交易法第70條第1項規定,期貨商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放期貨交易人之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並與 自有資產分離存放。第2項又規定,前項期貨商或指定機構之債權人,非依本法規定,不得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款項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期貨交易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期貨商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第2項規定,期貨商因期貨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於前項營業保證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期貨交易法第52條規定,期貨結算會員因期貨結算所生之債務,其債權人對該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有優先受償之權,其債權人優先受償順序如下:1.期貨結算機構、2.期貨交易人、3.期貨結算會員。更多投資相關問題,歡迎到FB搜尋[科學投機]來討論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