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星星(黃雷夢)】評論
由於A公司員工為行政助手(非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當執行違規拖吊時因操作不當(過失),致甲之車受損,甲得依國賠法§2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求償。另國賠法§10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看完整詳解
【宇】評論
我有疑問ad是否有討論空間?a也可以算答案嗎?還是它認為執行已終結完了違規車輛移置措施之法律性質實施車輛拖吊行為之法律性質乃屬行政執行行政助手a這需要行政執行法好幾條來看行執法第 27 條依法令(道交條例)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道路交通標線-一般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6 條(違規停車的場所)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行執法第...
【f46791957】評論
解析:甲違規停放汽車,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警員乙指揮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委託之 A 民間拖吊公司實施違規拖吊,因 A 公司員工操作不當,致甲之車受損。甲依法應採取如何途徑尋求權利救濟?(D)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以書面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請求進行賠償協議。(本題常為歷屆行政法申論考題)分析:(一)當A公司員工執行違規拖吊時,因操作不當 ( 過失 ),致甲之車受損。 1 A公司員工為行政助手(行政輔助人),非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 (1)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行政委託(公權力收託人), 與「行政輔助人」的概念並不同。 (2)行政輔助人,又稱「行政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