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二元一次聯立方程式
【Yan】評論
所謂消滅時效不完成,是指時效期間「將近完成」之際,對於權利人有不能或難於行使權利的事由存在,使時效暫時不完成,待障礙事由消滅後再經過一定的期間,時效始能完成。
【張彥民】評論
依然有請求權吧 只是對方會產生抗辯權 公法上的請求權才會消滅 公法無抗辯權 這樣對嗎?
【Cindy戰勝自己】評論
(A)所謂消滅時效不完成,是指時效期間將近完成之際,對於權利人有不能或難於行使權利的事由、障礙發生,使時效暫時不完成,待事由消滅後一定的期間才能完成。(B)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1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C)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6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D)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