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⑵和平公司於 100 年 1 月 1 日發行了面值$200,000、票面利率 3%之可轉換及可賣回公司債,投資人得於到期前提早以$200,000 賣回給和平公司,另外每股轉換價格為$50。發行時每一股轉換權之評定公平價值為$5,賣回權單獨之評定公平價值為$2,000,不含轉換權及賣回權之公司債之評定公平價值為$190,000,和平公司發行取得之總價款為$210,000。試作和平公司發行之分錄。(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61892
統計:A(145),B(8052),C(121),D(53),E(0)

用户評論

Lance Yeh】評論

現行法條第 165 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現行法條第 166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現行法條第 167 條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