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ass Chuang】評論
地制法第27條第2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Josh Chen】評論
地制法62條: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縣(市)政府定之。縣(市)政府定之故判斷為「自治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