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W Hsieh】評論
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 6 條 幼兒園之員額編制,除第二項情形外,依下列規定:一、園長:一人,專任。二、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三、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視招收人數及幼兒年齡,按比例配置,專任。四、護理人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配置。五、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一)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三百人以下者,得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視需要配置;招收人數在三百零一人以上者,視需要置專任一人。(二)私立幼兒園:視需要配置。六、廚工:(一)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九十人增置一人,不足九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