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依照國民年金法第 12 條的規定,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保險費的負擔比例為多少?
(A)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B)在直轄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C)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
(D)不論縣市級別,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8125
統計:A(109),B(13),C(15),D(23),E(0)

用户評論

【用戶】蕭鉛筆(坐四望三)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十二條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 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