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珍珍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1.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屬於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無所有的意思,僅於某種特定關係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2.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實上對物的占有,如居住房屋、穿著衣服,都是直接占有;間接占有是指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對於事實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還請求權,因而間接對物管領的占有。
【用戶】拿出魄力吧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天啊~ 我悟性低,在網路上繞了好幾圈後,才理解間接占有人(民法第941條)的概念: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這條其實是先把直接占有人(藍字)列舉出來,用來說明他們所占有物的原本擁有者,即是間接占有人。定義的重點在於該他人!(我一開始一直沒意識到自己的盲點,完全搞錯,相信大家都冰雪聰明,沒人跟我一樣犯蠢)所以間接占有人依序應該就是: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出典人、出質人、出租人、寄託人 -- 對直接占有人有返還請求權。ex: 甲為土地所有權人,如將自己的土地設定地上權予乙,則甲即成為間接占有人。乙是地上權人,為直接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