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垃圾滲出水處理後之水質應多久定期檢驗?
(A)每月
(B)每季
(C)每半年
(D)每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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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henyi Lu】評論

1,4,7,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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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31 條灰渣採穩定化法處理後以衛生掩埋處理者,應獨立分區掩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獨立之滲出水收集系統及獨立分區設施,以雙層不透水材質所構    築,並設置間隔堤(牆)及防止滑動、崩塌之設施,並符合第二十九    條規定。二、每季定期檢測滲出水處理後,及上下游之地下水監測井水質,檢測項    目應包括重金屬砷、鎘、鉻、銅、鉛、汞、鎳及鋅。如滲出水處理後    水質超過放流水標準或地下水監測井水質監測結果低於地下水污染管    制標準而達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者,掩埋場之管理機關應於取得監測    結果一個月內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因應措施,經其    同意後執行。三、獨立分區掩埋處理之區域或專屬灰渣掩埋場,得不受第二十九條第一    項第八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限制。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衛生掩埋場,得以既有掩埋場滲出水收集系統收集滲出水,並加強防止雨水滲入處理,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