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99tion】評論
這一題不懂??跪求解答
【Stanley】評論
未滿14不罰,但則由法代管教,甲無正當理由攜帶危險物品63條,開山刀為違反本法可為證據之物,依40條應妥予保管
【Jacky Tong】評論
第 22 條 左列之物沒入之: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二、查禁物。第 6 條 本法所稱查禁物,係指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違禁物以外,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有之物。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第 8 條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一、未滿十四歲人。第 40 條 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