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你為派出所所長,在帶班巡邏時發現 12 歲之國小學童甲,於夜間無正當理由攜帶其父之開山刀乙把,在公園內遊蕩。你在現場實施調查詢問時,就甲所攜帶之該把開山刀,應採取下列何種處置作為?
(A)攜回派出所妥予保管
(B)責付甲攜回返還其父保管
(C)逕行予以沒收
(D)逕行予以沒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20661
統計:A(126),B(29),C(12),D(75),E(0)

用户評論

【用戶】k99tio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這一題不懂??跪求解答

【用戶】Stanley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未滿14不罰,但則由法代管教,甲無正當理由攜帶危險物品63條,開山刀為違反本法可為證據之物,依40條應妥予保管

【用戶】Jacky To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22 條 左列之物沒入之: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二、查禁物。第 6 條 本法所稱查禁物,係指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違禁物以外,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有之物。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第 8 條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一、未滿十四歲人。第 40 條 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