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下列何者非受賄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A)要求賄賂
(B)交付賄賂
(C)期約賄賂
(D)收受賄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76224
統計:A(261),B(671),C(245),D(75),E(0)

用户評論

【用戶】衝衝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B是行賄罪

【用戶】yiyan4712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謝謝解答

【用戶】BANANA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刑法121條 (不違背職務受賄罪)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貪汙治罪條例11條 (違背、不違背行賄罪)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貪汙治罪條例第2條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