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27條(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用戶】Schein_地特三等上榜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因 5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3年(B)裁處權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開始時起算 行為終了時起算(C)行為之結果發生在行為終了之後者,自該行為終了時起算 結果發生時起算(D)行為犯之裁處權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