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7.審理案件之法官於下列那種情形不須自行迴避?
(A)法官就是本案被害人
(B)法官過去曾告發本案
(C)法官與本案被告是多年朋友
(D)法官與本案被害人訂有婚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6396
統計:A(26),B(113),C(209),D(5),E(0)

用户評論

【用戶】王顗溱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17條: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推事為被害人者。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