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關於訴願法第28條第一項與第二項比較,何者錯誤?
(A)訴願法第28條第一項參加人與訴願人利益一致;訴願法第28條第二項參加人與訴願人利益衝突
(B)訴願法第28條第一項參加方式為機關通知參加及關係人自行申請參加;訴願法第28條第二項參加方式為機關依職權通知
(C)兩者參加時間均在訴願決定前
(D)兩者均會因不參加訴願會影響訴願結果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3333
統計:A(27),B(45),C(49),D(209),E(0)

用户評論

易君博】評論

D 訴願之拘束力及於通知或允許:1.參加2.未參加

OO】評論

訴願法 第28條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