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178885886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2 條 (定義)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第 83 條 (勞資會議之舉辦及其辦法)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我怎麼從來都沒看過,我任職的公司有舉辦或看過相關『勞資會議』這種東西= =,唯一一次比較類似的,是把我們都召集起來,每位員工都發給一張工作規則同意書,裡面內容巴拉巴拉一推,都是對資方有利的工作準則阿,其中有一條是說:『請特休1日,必須要7天前申請告知;請特休2日,必須14天前申請告知;請特休超過3日以上,必須提前於2個月前申請告知並送交老闆過目,且需經老闆同意方可申請特休。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