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級教師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7 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根據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之資料,規劃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或以其他方式教育不能就讀於普通學校或普通班級之身心障礙者,以維護其受教育之權益。各級學校對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安置入學或依各級學校入學方式入學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以身心障礙、尚未設置適當設施或其他理由拒絕其入學。各級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之教師,應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