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隻隻】評論
二十七、各機關因興辦事業需要辦理徵收土地,應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辦理。 三十一(三)購置土地、房屋,辦理移轉產權變更登記時,所需之文件,均應於買賣成交前取齊,並核對完妥,以免辦理所有權登記時發生困難。
【jim711116】評論
第 25 點各機關取得財產後,應按財產分類編號逐一黏訂標籤,並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同類型之財產,應將標籤劃一黏訂於顯明處。(二)標籤式樣如附件一,各機關得視需要增設欄項。(三)標籤之質料須經久耐用。(四)土地取得後,應在四周樹立界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