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an Yeh】評論
增增第5條第3項(司法院) 中華民國92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8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4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8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張子房】評論
因為這八位大法官已經做了四年,所以只剩四年任期。這樣的設計是為了傳承,或是說老帶新。
【yeh yang】評論
憲修 第 5 條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