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子嚴】評論
公司法(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第 8 條所稱公司負責人,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