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民法物權編中,有關「分別共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不動產應有部分之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B)動產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C)共有物之變更,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D)共有物之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

參考答案

答案:B,C
難度:適中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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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子】評論

第 819 條1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2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第 820 條1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2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3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4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5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