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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答案:D
難度:非常困難0.192 書單:勞工工資之界定、公司投資之規定、公司發起人與訂立章程 用户評論【用戶】李玉傑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 234 條 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前項分派股息之金額,應以預付股息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項下,公司開始營業後,每屆分派股息及紅利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時,應以其超過之金額扣抵沖銷之。 【用戶】李玉傑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建設股息建設股息又稱建業股息或建設利息或工事利息,乃股份有限公司於開始營業前,在一定條件下,經主管機關許可,將股息分派於股東之謂。其立法理由,公司在開始營業前,原則上不得分派股息。惟例外為鼓勵大企業之設立與經營,對於非長期籌備無法完成之礦業、大工廠、鐵路、運河及水電等之經營,皆與國計民生有關。若於長期間內,無分派股息之機會,則人人將裹足不肯投資,致影響股東之招募,故有建設股息制度之規定。依本法之規定,其要件有三(公二三四I)一、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二、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三、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於股東。資料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089 【用戶】李玉傑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建設股息建設股息又稱建業股息或建設利息或工事利息,乃股份有限公司於開始營業前,在一定條件下,經主管機關許可,將股息分派於股東之謂。其立法理由,公司在開始營業前,原則上不得分派股息。惟例外為鼓勵大企業之設立與經營,對於非長期籌備無法完成之礦業、大工廠、鐵路、運河及水電等之經營,皆與國計民生有關。若於長期間內,無分派股息之機會,則人人將.....看完整詳解 【用戶】李玉傑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 234 條 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前項分派股息之金額,應以預付股息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項下,公司開始營業後,每屆分派股息及紅利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時,應以其超過之金額扣抵沖銷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