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依據訴願法第 77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訴願不受理之原因?
(A)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B)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C)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D)地方自治團體由代表人提起訴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4241
統計:A(251),B(429),C(273),D(6625),E(0)

用户評論

Ashley】評論

不受理決定(程序駁回決定):訴願程序如不合法時,即有下數訴願法第77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受理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1)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2)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訴願法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3)訴願人不符合訴願法第18條之規定者(4)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越不補正者(5)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於其不補正者(6)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7)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8)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許武忠】評論

書(1)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期(2)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訴願法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不(3)訴願人不符合訴願法第18條之規定者能(4)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越不補正者管(5)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於其不補正者處(6)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決(7)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範(8)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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