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anterlu77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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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金管證交字第1040006799號二、前揭人員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方式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轉讓其持股者,其持有期間、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上市及上櫃公司各該人員每一交易日得轉讓之數量比例,除依第三款之規定轉讓,其轉讓數量比例不受此限外,應依下列二種方式擇一為之:1、發行股數在三千萬股以下部分,為千分之二;發行股數超過三千萬股者,其超過部分為千分之一。2、申報日之前十個營業日該股票市場平均每日交易量(股數)之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