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genitic】評論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依前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如有未具名之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之。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 勞工死亡後無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者,其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
【Max】評論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六條 第一項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第二七條 第一項依前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一 配偶及子女二 父母三 祖父母四 孫子女五 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