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第349條(權利瑕疵擔保1~權利無缺)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第350條(權利瑕疵擔保2~權利存在)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為無效。 第351條(權利瑕疵擔保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