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於買賣契約中,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標的物對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此為下列何者?
(A)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B)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C)不安之抗辯
(D)同時履行抗辯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75248
統計:A(26),B(48),C(10),D(7),E(0)

用户評論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第349條(權利瑕疵擔保1~權利無缺)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第350條(權利瑕疵擔保2~權利存在)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為無效。 第351條(權利瑕疵擔保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