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llyHugo】評論
銀行法第 61-1 條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二、停止銀行部分業務。三、限制投資。四、命令或禁止特定資產之處分或移轉。五、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六、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七、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八、命令提撥一定金額之準備。九、其他必要之處置。依前項第七款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董事、監察人登記。為改善銀行之營運缺失而有業務輔導之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機構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