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所謂特別拍賣,係指經 2 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 2 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 20 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 1 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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