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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名稱: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第 1 條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第 3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重大災害:指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各類型災害一、二級之開設時機及 災害狀況認定之。二、協助災害防救:指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申請國軍支援或國軍主動 協助災害防救。三、受支援機關:指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所定申請國軍支援及國軍主 動協助災害防救之機關。四、作戰區:指以陸軍軍團(地區防衛或海軍陸戰隊比照)指揮部為主組 成,除指揮其編制與編配之部隊外,並作戰管制地區內之三軍部隊。 通常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