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3 . 外 國 人 為公 益 目的協 助 解 決因 緊 急事故 引 發 問題 之 需要,從事 就 業服 務 法第 4 6 條 第 1 項 第 1款 規 定 之工 作,其停 留 期 間最 長 在幾日 以 下 之入 國 簽證或 入 國 許可,視 為工 作 許 可?
(A) 1 5 日
(B)3 0 日
(C) 6 0 日
(D)9 0 日 。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321
統計:A(4),B(44),C(9),D(14),E(0)
用户評論
【吳小帆】評論
停留30日內,可視為工作許可,有1.公益性質解決緊急事故2.學術演講3.非營利性質的藝文體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