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雅香】評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7條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