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rna Lin】評論
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arba】評論
三十、違法物品之處理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其他違禁物品。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