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郁心】評論
第十八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一般智能資賦優異,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該類學生鑑定,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基準:一、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Yuchen Wang】評論
可是超過二個標準差不就是99多了~~~感覺像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