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對於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多少的範圍內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A)10%
(B)20%
(C)50%
(D) 100%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2),B(0),C(0),D(0),E(0)

用户評論

】評論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得全額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至於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於不超過所得額10%限度內,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