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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 (不得再任用)二、撤職。(停止任用期間1年以上~5年以下,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全數或者10%~20%)四、休職。(6個月以上~3年以下,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復職須提前30日提出申請)五、降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六、減俸。(6個月以上~3年以下的期間內減少10%~20%支給,1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七、罰款。(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不得與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併合處分)八、記過。 (1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一年內記過3次者降一級改敘)九、申誡。 (以書面為之)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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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 第9條 (懲戒處分之種類)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