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邱佩玲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公共債務法第4條: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在其總預算、特別預算及在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預算內,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處預估之前三年度名目國民生產毛額平均數之百分之四十八;其分配如下:一、中央為百分之四十。二、直轄市為百分之五‧四,其中臺北市為百分之三‧六,高雄市為百分之一‧八。三、縣 (市) 為百分之二。四、鄉 (鎮、市) 為百分之○‧六。縣 (市) 及鄉 (鎮、市) 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占各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比率,各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及百分之二十五。前二項所稱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不包括中央及各地方政府所舉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