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司法院釋字第 694 號解釋,宣告有關民國 90 年 1 月 3 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目以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未滿 20 歲或年滿 60 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為減除免稅額之限制要件部分,違憲。其主要違憲理由係違反下列何者?
(A)憲法第 7條平等原則
(B)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誠實信用原則
(C)憲法第 23條比例原則
(D)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6509
統計:A(469),B(11),C(26),D(4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兩輪投票制、特殊所得課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藍色申報書,有何優惠規定

用户評論

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評論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84&lctl=view&itemid=9305&ctid=106

石光機】評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中以「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為減除免稅額之限制要件部分(一00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亦有相同限制),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Wing】評論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94#secEleven指定年紀違反平等原則